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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提出小作坊产品应标明“作坊食品”

来源:南宁养生网 发布时间:2017-05-13

为贯彻实施《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前,省食药监局发出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意见稿,我省食品小作坊有了暂定具体认定标准。相关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此外,所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作坊食品”,文字高度不得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此前,省食药监局已经发布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审查通则等相关征求意见稿。

食品小作坊有了具体认定标准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暂定为: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此执照的,自愿选择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也可以成都最好的癫痫医院选择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具备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不含办公区域)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的,自愿选择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也可以选择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大于300平方米的,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销售额小于等于200万元;从业人员7人或者7人以下;不提供餐饮类食物;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不分装食品;不委托加工或者接受委托加工食品;不含现场制售食品。

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

根据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我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载明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食品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药监局综合食品小作坊食品风险和生产条件认为有必要的应提供试制产品(主导产品或风险等级最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原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申请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外显著位置悬挂名称标示牌,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并在相应的操作岗位张贴操作规程。

产品应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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